发布时间:2025-07-12 07:02: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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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5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等规定,现将《常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从安置补助费预存账户中拨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和社会保障资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划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科目的设定及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