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9 04:25: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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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限制项目);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精密模切件、不干胶贴纸、丝印铭板、胶带、保护膜、标签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一般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限制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照深贸管登证字第 2003-108 号文核准的范围经营);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应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国内货物贸易;包装设计、平面设计、品牌设计、结构设计(不含限制项目);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君联创投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系,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和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2014年9月后是否仍具有关联关系,若是,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发行人2014年9月后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金额。(2)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发行人和联想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在主板发审委发布的2016年第14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费用跨期情形、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存在税务风险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1、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水罚字2012第978号),发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因印刷废水直接排放的行为被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给予警告处罚。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宝环守字2014第146号),证明发行人在2011年1月1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2013年6月大鹏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海德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非瓦楞彩盒、折叠式12,442.8千克(商品编码48192000.00),而实际出口货物为:瓦楞彩盒12,442.8千克(商品编码48191000.00)。大鹏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向深圳市海关(南头海关为深圳市海关的二级海关)访谈及查询,深圳市海关企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答复,发行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根据2014年5月14日苏州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当字[2014]0029号),苏州裕同委托苏州新联达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货物申报重量不实。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苏州裕同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向苏州裕同的主管部门昆山海关访谈,昆山海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海关管理规定,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海关主管部门应予降低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苏州裕同该等申报不实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不影响海关管理类别调整,不属于海关管理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2015年6月1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国税稽罚[2015]141010号),烟台裕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存在违法事实。烟开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烟台裕同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追缴少缴的增值税款35,339.33元,并处以罚款21,203.60元。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8日出具《证明》,认定烟台裕同在税收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根据2015年7月9日重庆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关缉罚字[2015]56号),苏州裕同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数量申报不实。重庆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苏州裕同做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海关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证明》,认定苏州裕同该等行为不影响该企业海关信用等级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7、根据2015年11月5日西永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永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关简单罚字[2015]010号),苏州裕同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西永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苏州裕同做出3,36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昆山海关于2016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影响苏州裕同海关管理类别的调整。
8、根据2016年3月14日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综保区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郑综关易字[2016]0003号),2016年3月11日,许昌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一批货物(200),其中货物申报毛重为22,997.9公斤,实际毛重为25,016.5公斤,构成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根据郑州海关于2016年7月22日出具的“郑关法证〔2016〕51号”《证明》,除上述警告处罚外,许昌裕同未发现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记录。